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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现“实名举报宜阳县公安局:原韩城派出所王某良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3-08-30 14:37    来源:宏法法律      字号:

  近日,宏法法律平台上曝出有网友实名举报当地派出所相关领导,详情如下:

  来源链接:https://www.hblj.org.cn/ywly/1951.html

  

  实名举报宜阳县公安局:原韩城派出所所长王某良的违法犯罪行为

  实名举报人:王会轻,男,汉族,1958 年 11 月 16 日出生。住宜阳县韩城

  镇东关村九组。身份证号码410327195811163512,电话18703790907。

  被举报人:宜阳县公安局原韩城派出所所长:王某良;副所长:潘某飞。

  举报请求:王某良、潘某飞,两人身为国家干部,执法人员。提前预谋伪造证据,做假证,对受害人王会轻栽赃陷害刑讯逼供,对行凶者王水青枉法包庇。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二人进行彻查严查,严肃追责,同时还举报人一个公道,对举报人进行赔偿。

  事实与理由:

  一、2021年4月17 日下午,王水青在宜阳县韩城镇东关村原老剧院处故意毁坏公物,王会轻作为村干部前往制止,被王水青从3米多高的小平台上推下,造成5根肋骨骨折、肩关节脱位、肺挫伤等严重伤害。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发后,王某良、潘某飞两人徇私枉法,罔顾事实,对行凶者王水青枉法包庇,未予任何处罚,却对正义者的王会轻栽赃陷害,伪造证据,刑讯逼供,于2021年5月15日对王会轻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实施了行政拘留。2021年5月28日,在行政拘留将满之日,又把四年前处理过的老事拿出来做文章,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为了保护王水青,把王会轻拘留判刑关押在看守所。这样做就没有人能追究王水青的刑事责任了。2022年5月27日,王会轻刑满释放回家。要求追查王会轻的冤假错案。先后多次找派出所潘某飞报案,潘某飞都以一个案子已经处理过一次,不能再处理第二次为由。不予立案,也不给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无奈之下,王会轻起诉到宜阳人民法院,在行政案宗和刑事卷宗中发现了造假的事实证据。

  二、在案宗中发现了造假的证据。宜阳县公安局,同时作出了这两份问询笔录,1.一份行政询问笔录,2一份刑事询问笔录,且当事人决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接收两班人的询问。当时王水青还没有报案说2017 年打架的事。王水青报案时间是2021年5月25号。王某良、潘某飞做的刑事询问笔录时间是2021年4月17日。俩人就提前一个多月做好了刑事询问笔录,为以后栽赃王会轻判刑提前做好了准备,王会轻签了一份询问笔录的名。那一份询问笔录的签名是怎么回事,这不是造假是什么,查看一下询问笔录现场录音录像就知道事实的真相。二人伪造询问笔录。提前就知道王会轻会被判刑。这就是提前预谋好的阴谋。

  三、公安局韩城派出所的这两份询问笔录,有三种不同的解释说明。一会儿说是1【证据借用】,一会儿又说,2.【上诉人签字后部分内容需要修改】,今天又说3.【潘某飞在制作笔录时操作不当造成前后两份笔录的时间一致情况】公安局韩城派出所的一句小小的操作不当,把王会轻判了一年的刑。我在宜阳县法院查取行政卷宗中发现了,宜阳县公安局韩城派出所和王某良,高彬彬,在第二次开庭一个多月后,法院下判决书的前三天向法院交了三份情况说明。没有经过质证的假证据,为什么不让当事人知道这三份情况说明。派出所和王某良的情况说明,说,4【韩城派出所指导员高彬彬以及民警王永喜从当晚20时开始对王会轻进行了询问,一直询问到当晚23时。自己带领副所长潘某飞对王会轻进行二次询问】,韩城派出所指导员高彬彬情况说明。说,5【我与民警王永喜当即对王会轻进行询问从2021年4月17日20时10分至2021年4月17日23时30分】,两份情况说明的时间不一样,一个说询问到23时,一个说询问到23时30分。第二次询问笔录时间,到底是23时还是23时30分。那要确的时间是什么时间。来证明王某良、潘某飞二人的二次询问笔录是不是在造假作伪证。

  四、2021年4月17日23时53分一2021年4月18日01时05分王某良、潘某飞二人在宜阳县中医院住院部 12 楼 15 床询问王水青。到高彬彬、王永喜询问王会轻结尾时间是2021年4月17日23时30分。中间总共只有23分钟时间。二人难到会飞不成。询问王会轻需要询问多长时间,从韩城派出所开车到县中医院住院部【相距25公里】,在上楼到12层楼,需要多长时间,根本就没有询问王会轻的询问笔录时间,所以怎么会有这两份修改过的询问笔录。给当事人一个真正准确的时间,来证明王某良、潘某飞二人的二次询问笔录是不是造假作伪证。提前一个多月作这一份刑事询问笔录干什么用的。这不是提前预谋造假作伪证是什么。这三份情况说明,只是证明公安局,王某良歪曲事实的新证据吧了。

  五、2021 年4月18日,有潘某飞拍照的砍刀照片。拍照地点韩城派出所,拍照单位,宜阳县公安局韩城派出所。拍照时间2021年4月18日,还说王会轻拒签,2021年4月18日王会轻在医院做各种检查,潘某飞又在询问王水青和詹思远笔录,又没有传唤证,没有传唤证怎么能说王会轻拒签。这就是陷害王会轻制造的假证据。所以这把砍刀,不是在现场时间2021年4月17日下午六点钟的时间得到的。为什么不在2021年4月17日王会轻在韩城派出所的时候拍照,为什么要到第二天4月18日才拍照。如想证实砍刀和这两份询问笔录的真实性。1.【看一下执法过程记录仪,看有没有王会轻的违法证据照片】2.【询问笔录现场录音录像等实质性的真相证据,看有没有王某良和潘某飞两人在不在询问笔录现场】或3.【给砍刀做一个鉴定证明砍刀是王会轻拿的】,光靠两份修改过的询问笔录来定王会轻的罪是不真实的。没有实质性的记据证明王会轻很虫,说明王某良、潘某飞二次询问笔录真正准。

  

  六、王某良、潘某飞两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第五组鉴定意见,证据卷 P108-115。洛宜中司鉴定所[2017] 临鉴损字第 296 号。证实,王水青头部创口长度累计约6.3cm,右前额部创口长度约长2.4cm。两处长度累加约8.7cm。右顶部 5cm+²后枕部1.3cm+³前额部2.4cm,这明明是三处创伤口,却非说成是两处,即然已经累加了后枕部 1.3cm,怎么又要在加上前额部2.4cm,本来就达不到的轻伤二级标准,王某良和潘某飞也非要把王水青办成轻伤二级。这就是不把王会轻判刑是决不会善罢甘休的。当事人王会轻从 2021年5月28日,接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的第一天就申请不服重新鉴定,宜阳县公安局韩城派出所王某良、潘某飞本应对王会轻重新做司法鉴定。可就是不做司法鉴定,也不通知当事人王会轻什么原因不做司法鉴定。这明明就是故意造假。

  七、(1)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cm 以上。(2)附则6.17:对于两个部位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这第六条(1-2)这两条法律条文都是韩城派出所提供给法院的鉴定意见标准。

  八、关于附则6.17同类损伤可以类加。右顶部4cm加上两个连接0.5cm+0.5cm等于5Cm 是铁器所伤。前额部2.4cm 和后枕部1.3cm 左顶部 1cm都是砖头擦伤。所以右顶部5cm 和其他三个部位是不能类加的,不是同类损伤。数值最高的是右顶部5cm和后枕部1.3cm,是一个部位是不能类加的。按附则6.17cm法律条文规定,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才可以类加,一个部位是不可以类加的,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所以没有6.3cm这个伤口,以多加了1.3cm,为什么还要在加上右前额部2.4cm,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可以两次相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所以根本就达不到轻伤二级8cm以上的鉴定标准。这就是故意数字造假。(刑法)笫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都不得被未经法律任可的罪名或刑事责任所限制或惩罚。

  九、王某良.潘某飞二人提供的洛宜中法医鉴定所,两名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证件不在2017年9.月23日。司法鉴定所许可证号;41030604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号是410304,两个证号不一样。资质造假,即然鉴定所资质证件都合法,为什么不拿出合法的证据材料来,拿出这些不合格的资质材料来干什么用的。特别是鉴定人员马继征当时还没有鉴定资质证书。他的首次获准登记日期是;2020年12月9日。吴荣斌鉴定资质证书,不在鉴定时间2017年9月23日-2017年9月27日的范围。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只有三个人,只有张国成一个人够鉴定资格。违范了【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第三十六条;“对人身伤情的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二名以上鉴定人员负责实施,伤情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师负责实施”。这就是资质造假。所以洛宜中医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埙字第 296号伤情鉴定,资质弄虚造假。

  十、2017年9月23日发生打架,2017年9月28日才被逼迫给王水靑签了这份协议,赔偿了王水青 12 万元。王水青三次阻工四次扒墙,村委先后四次报案,韩城派出所一次也没有管,才导至事特的扩大化。至前村委根本就没有和王水青签定过任何合同协议。这都是韩派出所王某良和潘某飞二人充挡保护伞,不作为造成的后果。以上的种种行为足以说明王某良、潘某飞对王会轻的栽赃陷害,对行凶者王水青的枉法包庇。故要求追究王某良.潘某飞二人的党纪处罚和刑事责任。

  实名举报人; 王会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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