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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6)

2022-03-08 17:08    来源:科技部网站      字号: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规定,直接从事科研任务的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六、高校和科研院所制订岗位设置和实施方案有哪些程序?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后,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二十七、高校和科研院所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程序有哪些?

  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27条规定的情形时,可申请变更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含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程序应报主管部门审核、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备案。

  二十八、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创新型、流动性岗位需履行哪些程序?在人选产生、工资分配发放、职称评审等方面有哪些细化规定?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或所在地政策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设置创新型岗位的,按规定调整、变更岗位设置方案。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事业单位可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事业单位应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纪律、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在创新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十九、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的程序有哪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高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规定,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十、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如何调整绩效工资总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

  三十一、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否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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