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经济网

科技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3)

2022-03-08 17:08    来源:科技部网站      字号:

  科研院所方面,按照《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7〕330号),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等,在核实科研事业单位自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合理运用专家评议、市场评价、文献计量、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评价,形成初步结论。主管部门将评价初步结论反馈科研事业单位,参考科研事业单位提交的意见建议,研究形成部门评价报告。

  开展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评价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自评,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工作应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主管部门汇总自评结果后,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高校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科研院所绩效评价报告报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八、科研院所绩效评价以多久为周期?

  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规定,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5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重点方面,开展年度抽查评价。

  九、科研院所绩效评价结果如何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衔接?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办法(试行)》(中编委发〔2021〕2号)对相关评估工作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部门(单位)履职尽责、履职效益等情况是机构编制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和指标。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将充分利用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成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评估效率。同时,加强与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有机衔接,推进信息共享、数据共用、结果互信。

  十、高校、科研院所优化调整内设机构是否仍需要审批?

  高等学校方面,《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教育部等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自主管理内部机构优化调整事项,在实际工作中不需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要求直属高校制定校内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办法,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程序,完善制度,依据权限科学合理设置学校内设机构。

  科研机构方面,按照《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中央编办发〔2013〕142号)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内设处级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情况,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年度向中央编办报送备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相关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规定,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

  十一、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调整技术路线、参加人员的程序有哪些?

  科技重大专项方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明确规定: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一是涉及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建议,经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二是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目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程序报三部门。三是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他一般性调整的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核准,报三部门备案。四是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一般性项目(课题),由专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并报三部门备案。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315号)进一步明确:一是赋予重大专项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课题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见,牵头组织单位落实好服务、保障和监管责任。二是赋予科研单位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课题承担单位,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三是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概预算管理改革。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牵头组织单位可及时申请分年度概算在年度间的调整,专项在分年度概算控制数内,结合评审结果,自主决定新立项课题预算安排。

  重点研发计划方面,《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为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调整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处理,除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考核指标、项目撤销或终止等重大调整外,其他一般性调整均交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如技术路线调整、项目参与人员调整等事项无需报专业机构审批。如确需申请重大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同时向专业机构报送正式书面申请材料。专业机构对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相关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和评估,进行必要的专家咨询或现场调研考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向项目牵头单位进行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洋
相关文章
  • 热图
  • 精彩瞬间
  • 精彩新闻
  • 随便看看
热门资讯
关于我们 | 保护隐私权 | 网站声明 | 投稿办法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不良信息举报:jvbao#sw2008.com(将#换成@即可)
京ICP备05004402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