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与公司“财产”有何不同?
2024-08-30 21:04 来源:雪球 字号:
淮河能源对“股权”理解有误?导致“国基公司”流标
2024年8月21日,总部位于山西太原的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建设公司”),收到了安徽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工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淮河能源”)的书面通知,告知其已上网公示的作为工程中标唯一候选人的国基建设公司的投标资格被废,理由是其违反了招标文件中一项排他性规定:因投标人财产冻结的,不具有投标资格。
据悉,作为一家全国闻名的大型民营企业,国基建设公司在国内外同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该公司2024年7月参加了淮河能源公司旗下一煤矿污水处理项目的招标。经过9名专家数轮严格的筛选、评审,国基建设凭借自身实力脱颖而出,成为中标唯一候选人,并已上网公示。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2024年8月13日下午,国基建设公司工作人员突然接到淮河能源工程服务中心电话,告知国基建设公司将被取消中标的候选人资格。
对此结果,国基公司表示同比安徽本地国基建设公司有几十家项目从未有过此现象、类比同行央企旗下有上千家子公司也没有因为子公司股权被冻结而母公司不能参加招投标的惯例,实在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遂找到淮河能源公司工程服务中心据理力争。淮河能源公司给出的答复是: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国基建设公司持有的山西国邦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国基建设公司旗下子公司之一)股权及其它投资权益被山西太原中院冻结,冻结期限为2023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5日。淮河能源公司认为,“股权被冻结就等于财产被冻结”,因此取消国基建设公司的中标资格,符合招标文件中“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即失去投标人资格”这一排它性规定。
但国基建设公司认为,作为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注册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山西国邦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只是其旗下数家子公司之一,集团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都是独立法人,有着独立账户。太原中院冻结的是国基建设公司持有的旗下子公司股权,而非总公司的财产,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发标人的资格排除条件“投标人公司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不适用国基建设公司的情况,于情于理不通、于法无据,要求撤销该决定,重新恢复国基建设公司的中标资格。
法律解析:
公司股权与公司财产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但二者在公司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义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21】20号)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公司“股权”和公司“财产”是有明确法律界定的,二者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公司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拥有的权益,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和分红的基础。股权代表了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份额,包括相关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益关系,但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
公司财产则包括公司的所有资产,如现金、存货、设备、房产等。这些财产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障。
本案中,淮河能源工程服务中心以国基建设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中“因投标人财产冻结的,不具有投标资格”的排他性规定为由,取消国基建设公司中标资格的决定,是混淆了公司“财产”与公司“股权”的关系与区别,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国基建设公司要求其撤销相关决定,恢复国基建设公司中标资格的诉求并无不妥。
法律的事情要按法律办。据了解,国基建设公司已委托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向当地法院提交材料进入受理程序,媒体就此事件也将持续关注下去,同时希望相关方早日息诉止争,发包方把这个项目进行下去,造福一方百姓。(田言)
来源:https://xueqiu.com/7092240648/30285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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