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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让他三尺又何妨?”美誉华夏 现代人为何如此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

2023-07-27 21:33    来源:百度百家      字号:

  【导语】

  清朝康熙年间有个大学士名叫张英。一天张英收到家信,说家人为了争三尺宽的宅基地,与邻居发生纠纷,要他利用职权疏通关系,打赢这场官司。张英阅信后坦然一笑,挥笔写了一封信,并附诗一首: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接信后,主动让出三尺宅基地。邻居见了,也主动相让,最后这里成了六尺巷,这个化干戈为玉帛的故事流传至今。

  清康熙年间大学士张英的“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仿佛还在人们的耳畔。130多年如白驹过隙,现实版的如此“墙”自2019年以来,一直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上演,不客气地说:笑掉了清朝人的大牙!

  清代人都有如此之觉悟,现代人怎么会俗得迂腐不堪。一墙之争,让另一方穷尽关系甚至不惜金钱一较高下,是可怜,还是可悲?

  正如《红楼梦》所表:“字字看来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而该案件历经10年,由本来极其简单的事情或人为或关系或利益或…搞得曲曲折折,神神秘秘,浪费了大量的法律资源以及各方的人力物力,着实身心劳倦而忧患也与日俱增;另一方面,由于变数致使刘海琴这一方苦不堪言,更不堪负重,无论是表现在经济上还是官司上。

  生活不是战场,真的是否该一较高下?不要以自己的眼光和认知去评论一个人,判断一件事的对错;不要苛求别人的观点与你相同,不要期望别人能完全理解你。人往往把自己看得过重,才会患得患失,觉得别人必须理解自己。世间没有不被评论的事,也没有不被评说的人。事事不能太精,太精无路;待人不能太苛,太苛无友。懂得退让,方显大气;知道包容,方显大度。

  张英就是我们鲜活的佐证和学习的榜样。

  【核心提示】

  一堵墙,引发一系列的时间跨越、重复浪费法律资源、双方人力物力、邻里之间等事件诸方面的矛盾升级……

  一堵墙,诱发出一项又一项不该发生的故事。如或者利用职权,或者利用关系,或者利用金钱,或者利用熟练掌握法律的法官,或者……你不知道的种种手段……

  来完成自己的所谓的愿望。从而,玷污了神圣的法律,亵渎了庄严的法律,有失公允凸显正义难现。小而言之,危害了一个家庭,致使家庭支离破碎;大而言之,造成了老百姓的信仰缺失,危害国家政权;无论哪一种都是细思极恐、毛骨悚然!

  故,公平正义,才是王道。

  老百姓的小事就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大事,一直都是党的宗旨。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中心,就是国策,党从来就没有松懈过。

  一件本来十分清晰的事情,人为制造升级为复杂案件。法院目的是什么?在特定的关系和利益面前,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地藐视法律,暗地里形成利益链条,为一小撮利益团体结党营私,罔顾事实、活生生地抹杀当事人应具有的合法权益;“一堵墙”案有些人恬不知耻地“乱作为”,可谓“创新”更是主观故意制作法律界奇葩!这一案件事实上就是公然与组织对抗、与法律对抗、与党中央对抗、与人们为敌!

  非常清晰的脉络,法院却视而不见;条例非常通畅的来龙去脉,法院却径庭大相。谁作为后台、总策划人双方当事人、律师、法官十分清楚,始作俑者制造是非,执法者你们所学的专业难道是金融系?我们不难看出这其中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另一方,而人民法院做的是什么?服务了谁?国家法律站在了谁的角度?

  透过当事人刘海琴的系列材料和一堆的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我们不难看到:要想净化社会环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想既能抨击时弊,又能弘扬正能量,势必就要要求国家把控好督察和公权力机关这一重要阵地,使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把控好政治观,都要有高度的思想觉悟,都要有全局观念,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故,一切都应当以党性原则、国家、人民利益为基本原则出发,任何事情都会无往而不立的。总书记提出并倾力打造“依法治国”体系,许多地方领导干部都变成了以领导的看法就是依法治国,这和总书记的“依法治国”大相径庭,是非常矛盾的、非常危险的事情!

  以觉悟御之,以思想破之,清风气爽之力,顺应天地之力。

  因势利导,邀天之幸。

  百姓真的是迫切需要:仰望清正廉洁之法制环境,祈求公平正义国之公权力。

  这个世界每个人都在等,你在等,我也在等……

  【相关人物链接】

  一、刘海琴

  二、李秀兰、徐海东

  三、法官

  我,刘海琴——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五道沟村七组25号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身份证号码130826196605021722.现实名举报我的案件相关责任人,如有不实,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实经过和审理程序

  

  (-)、基本事实

  李秀兰与刘海琴宅院东西为邻,李秀兰居西,刘海琴居东(如上图)。2013 年9月,刘海琴建房时,李秀兰的丈夫许竟阻拦,不准刘海琴在西房山开槽打地基。2019 年11月3日,许海东、李秀兰与刘海琴签订协议约定“一李秀兰翻建房屋时,东山墙地基以老房子旧基为准,不能再深挖开槽,东山墙往西让,不得低于12 厘米”。据此,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刘海琴的房屋西山墙地基已向东移 12 厘米,李秀兰新建房屋的东山墙地基也应往西移 12 厘米。而2020 年6月,李秀兰在紧挨刘海琴家西山墙 16 厘米处而不是 24 厘米处房基挖沟开槽,致使刘海琴西山墙地基下陷。

  据此,首先,李秀兰依据协议不应侵占刘海琴的地基,在刘海琴已守约的情形下,李秀兰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其次,李秀兰违约深挖开槽低于 12 厘米,一是造成刘海琴宅院西山房地基塌陷,墙体开裂,目前房屋已存在安全隐患;二是李秀兰提前建房,刘海琴无法对墙体加固进行施工;三是目前由于李秀兰违反建筑原理,在与刘海琴宅院相邻处强行深挖开槽并打上中间高两边低的散水,重压之下致地基沉蚀,使刘海琴宅院的墙体及楼板出现大量裂痕,严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为解决李秀兰带给刘海琴宅院的不断扩大的安全隐患刘海琴委托第三方施工队进行墙体加固,施工人员向刘海琴出具 86328元施工款项的报价单。李秀兰的违约行为不仅给刘海琴造成安全隐患并因其过错导致刘海琴的止损损失不断扩大。

  

  

  

  (二)、刘海琴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 修正)》第 175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李秀兰、许海东赔付上诉人刘海琴加固地基、房屋损失共计 10 万元;2、判令李秀兰、许海东将占用上诉人家西房山外 12 公分所建的散水自行拆除”全部驳回的一审判决有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 (一审案号: (2022) 京 0113 民初15892 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结合案件事实和本案的证据材料,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三)、 本案诉讼程序

  据此,刘海琴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发生如下纠纷:

  1、李秀兰诉刘海琴排除妨害纠纷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孙留意法官作出(2020)京0113 民初 127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秀兰在其宅院内建设房屋(其所建正房东山墙地基外沿距距被告刘海琴正房西山墙地基外沿不少于 24 厘米)时,刘海琴不得阻拦;驳回李秀兰要求刘海琴赔偿经济损失 5000 元的诉讼请求。

  2020年 12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尚晓茜法官作出(2020)京 03 民终 132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刘海琴撤回上诉2021 年11月 19 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冯海建法官作出(2021)京0113 执 5989 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现由于天气原因,申请执行人李秀兰表示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并且同意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案件执行。

  2、刘海琴诉李秀兰排除妨害纠纷

  2020年12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孙留意法官作出(2020)京0113 民初184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海琴为其北正房西山墙加固地基施工时,李秀兰不得阻拦并提供方便;刘海琴应于2021 年5月1日前对其北正房西山墙地基加固施工完毕,李秀兰应于 2021年5月15 日后方可在在其宅院内继续建房施工; 驳回刘海琴要求在与李秀兰宅院之间的 24 厘米空间内建两个一二墙、李秀兰赔偿刘海琴加固西房山地基的费用 50000 元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楚静法官作出(2021)京03 民终3029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2021年11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继红法官作出(2021)京民申 526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海琴的再审申请。

  3、刘海琴诉李秀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年7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孙留意法官作出(2021)京0113 民初 8794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刘海琴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刘海琴要求李秀兰赔偿其房屋修理加固费用 86328 元、误工费 20000 元的起诉。

  4、刘海琴诉李秀兰、许海东合同纠纷

  2022年9月2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刘飞虎法官作出(2022)京0113民初138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海琴与李秀兰、许海东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刘海琴要求李秀兰翻建房屋时,其新建东山墙的地基外沿至刘海琴西房山墙皮的距离不得低于 24 公分,且不得占用刘海琴的宅基地、驳回李秀兰因违反约定挖槽给刘海琴造成的损失 6万元的诉讼请求。另,判决认为部分中提到“建议刘海琴在修复费用实际发生时再行解决为宜”

  2023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高贵法官作出(2022)京 03 民终 1654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刘海琴诉李秀兰合同纠纷

  2022年6月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刘飞虎法官作出(2022)京0113 民初 6154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刘海琴的“判令李秀兰支付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刘海琴损失 86328 元、李秀兰待刘海琴加固完房屋后进行建房施工”的诉讼请求已在 (2020)京0113 民初18496号案件中作出判决,故驳回刘海琴的诉讼请求。

  2022年9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徐晨法官作出(2022)京03 民终 9165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许海东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3年4月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李鹏法官作出 (2022)京0113 民初 15892 号民事判决书即本案一审判决,认为刘海琴主张李秀兰、许海东的建房开槽行为导致自己房屋受损,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要求李秀兰、许海东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秀兰、许海东将两家之间的空隙全部打上水泥散水,客观上会使刘海琴收益于此。因此,刘海琴要求拆除西侧 12 厘米散水没有现实必要,本院难以支持。驳回了刘海琴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海琴不服发回重审的上述一审判决,向贵院提起上诉,贵院已受理,本案案号为[2023]京03 民终8836号。

  综上所述,就本案事实的起因和经过、结果止损方面刘海琴做了多次努力,一直案结事不了。本案历经 13 次审理程序,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问题。

  二、关于《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损失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一) 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

  1、《协议书》已经(2022)京 03 民终 16547 号判决合法有效刘海琴已履约。但李秀兰在刘海琴事前阻止、事后起诉等多种维权手段下,违约在刘海琴的地基上开槽、打散水,存在全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 207 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288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 296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 509 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 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刘海琴合法享有所居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 北小营镇东府村集建(证)字第 346 号)的物权及用益物权本案起因为 2013 年9月,刘海琴建房时,李秀兰的丈夫许竟阻拦,不准刘海琴在西房山开槽打地基。于是两家于 2019 年11月3 日,许海东、李秀兰与刘海琴签订本案《协议书》。刘海琴已履行合同义务,而,李秀兰不仅违约侵占刘海琴的地基,还恶意打上中间高、两边低的散水(如果考虑刘海琴的宅院安全,李秀兰应当挨着自家东墙处打上一边低的散水),给刘海琴家人造成人身危险和经济损失。

  综上,一审判决认为“李秀兰、许海东将两家之间的空隙全部打上水泥散水,客观上会使刘海琴受益于此。因此,刘海琴要求拆除西侧 12 厘米散水没有现实必要,本院难以支持”。一是未考虑涉案合同的订立背景、履行过程、损失结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其打散水的不仅不会让刘海琴收益于此,反而加重了刘海琴宅院的危险系数及补救成本。二是,刘海琴拥有的合法物权,任何个人无权侵害打散水在事前、事后未得到刘海琴的授权和追认情况下,李秀兰及一审判决均无权对此替刘海琴作出决定。据此,李秀兰、许海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将占用刘海琴家西房山外 12 公分所建的散水自行拆除。一审法院就此诉求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二) 涉案房屋损失已发生并包括由李秀兰引发的扩大损失

  在李秀兰诉刘海琴排除妨害纠纷过程中,即(2020)京0113 民初 12709 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刘海琴就根据李秀兰的违约行为主张过“要求李秀兰立即将刘海琴正房西山墙墙下地基填平并恢复原状,并要求原告在两家24厘米的空地间各自建一道一二墙,保护房屋安全。如果西山墙出现裂口倒塌,施工费用由李秀兰承担”;据此,在纠纷初期即李秀兰起诉刘海琴时,刘海琴就已将“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正当需求传达给李秀兰及一审法院”。

  在刘海琴诉李秀兰排除妨害纠纷过程中,即 (2020) 京 0113 民初 18496 号民事判决书中,刘海琴提供了李秀兰建房开槽时挖了刘海琴其正房西山墙的地基视频,法院也认定“刘海琴现有北正房西山墙底部无磷石,基础较为薄弱。为了保护房屋安全,刘海琴有加固房屋地基的合理需求。现李秀兰宅院内的北正房主体尚未开始建设,如继续施工将不利于刘海琴加固房屋地基,故李秀兰应于刘海琴加固房屋地基完工后方可继续施工。”本案二审中,刘海琴又提交了其家西山墙和隔断之间 2 米高缝隙的照片,李秀兰在刘海琴家西山墙底挖空开了近1米深的槽的照片,房屋地基加固共计86000余元的造价清单。在纠纷中期刘海琴已提交纠纷起因、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的证据材料、法院也已认定刘海琴加固地基的正当性、合理性。据此,按照生活日常经验,紧挨刘海琴西山墙外开的槽和李秀兰宅基地上的槽及垫层是相连一体的,足以说明刘海琴西山墙基础是李秀兰开槽损坏的.李秀兰、许东海应当赔偿刘海琴加固地基、房屋损失共计 10 万元而,一审判决未采纳刘海琴提交李秀兰违约事实、造成的损失、及其之间的因果关系、补救措施的赔偿费用等证据和主张,也未对刘海琴释明可以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就此诉求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在刘海琴诉李秀兰、许海东合同纠纷过程中,即(2022)京 0113民初 138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海琴与李秀兰、许海东于 2019 年11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认为“建议刘海琴在修复费用实际发生时再行解决为宜”。另需说明的是,上述案件的二审(2022)京03 民终 16547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才提到一审法院未对刘海琴西房山地基加固及房内墙体维修所需费用进行价格评估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的原因是因刘海琴的该项诉请已另案处理。据此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刘海琴就李秀兰的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将产生预期修复费用。

  本案一审判决系发回重审,其不仅是在程序上遗漏当事人、更是一直在强调刘海琴无法举证因果关系及损失证据。且不说涉案人员及审判人员的建筑专业素养是否可以判断,而在申请专业鉴定机构的程序上还不被一审法院允许,案件事实必定会认定不清,造成当事人诉累。据此,刘海琴在一审过程中再次提出就刘海琴西房山的墙体裂缝与李秀兰、许海东宅院的建房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鉴定,如果具备因果联系和参与度,就对相应的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在鉴定机构无故终止鉴定工作后,一审判决再次判决刘海琴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在程序上未保障刘海琴的合法权益,在实体上相应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更是无法保障刘海琴的合法权益。据此,一审法院就过错认定的举证责任划分、举证能力裁量上分配责任错误,加重刘海琴的举证责任,导致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三、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一)一审法官未依职权调整本案案由,本案应当为相邻权纠纷及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 346号) 中“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2.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3.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4.请求权竞合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据此,结合本案法律关系由物权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并释明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否则,一审法院不断以重复受理为由驳回,加重了刘海琴的正当维权成本。

  (二) 未释明申请鉴定的利害关系、未对刘海琴请求变更鉴定机构进行回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 (2019 年5月 13 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1规定[机构终止]了专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工作的情形。

  本案中,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告知书载明“涉案房屋无相关图纸资料,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我所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据此,鉴定公司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评估材料,是需要通知人民法院补充、重新提取鉴定评估材料。而,一审法院在鉴定公司终止鉴定后对于刘海琴的异议以及更换鉴定公司的申请不予处理,违反法定程序。

  【备注】

  1第二十九条[机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工作: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评估材料,经通知人民法院补充、重新提取鉴定评估材料仍无法取得的:

  (二)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评估工作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评估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当事人拒绝支付委托费用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鉴定评估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可以终止鉴定评估工作的情形

  专业机构终止鉴定评估工作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刘海琴作为相邻关系的受损害一方,既可主张赔偿损失,也可主张恢复原状,或者一并主张。现刘海琴请求李秀兰、许海东赔偿加固地基、房屋修复费用,于法有据。但刘海琴西房山的墙体裂缝与李秀兰、许海东宅院的建房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相应的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均需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报告或根据日常经验法公平合理的处理。

  还有,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明房屋开裂与塌陷与开槽具有因果关系属于强人所难,一审鉴定公司都难以鉴定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作为自然人更难,所以重新进行鉴定在除非不可抗力前提下出具专业鉴定意见与鉴定结论对本案公平处理具有重大意义。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约定应当严守,诚信观念应当强化,李秀兰、许海东的违约及强行打散水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致他人利益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另李秀兰、许东海侵占刘海琴合法使用的基地并强行打上不利于刘海琴宅院安全的散水,雨水向刘海琴宅院一侧排放,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刘海琴宅院的房屋损害。并致使相邻的刘海琴宅院一直受到散水等排放侵扰,处于受损害的危险中。据此,李秀兰、许东海的违约行为更是危害了社会的法制秩序和公共道德。如此以来,农村村民哪个厉害哪个就可以多侵占邻居合法占有使用的宅基地并且造成受害者的诉累,势必造成不良引导。

  

  

  【解析】

  孙塑院长曾铿锵有力地说:“中国不缺少法官,缺少的是向法律负责、向国家负责、向人民负责的好法官”。我们来理顺一下,法律——法院——国家——人民是一个怎样的关系,法院是法律的体现着、执行者,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体现的是人民愿望,法律才会彰显公平正义。

  就法院所涉及的这宗案件而言,主审法官们是否体现了国家、法律、人民的意志?我们深深提出质疑!

  是否存在关系、利益的驱使下的“默默联合”,致使老百姓的悲剧形成?小而言之毁了受害者一生,讼累若干年不说,劳民伤财,消耗更大的国家法律资源;大而言之就是毁了中国法制的根基,由一群专业人才、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执法者来操控案件,性质之恶劣、职业操守之低下,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纯粹是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就是在故意破坏国家法制环境!就是要颠覆党的领导、国家意志、人民政权!这是他们赤裸裸的政治目的!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细思极恐!

  为什么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越来越多呢?这就是不禁让人联想到“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要问现在的“执法者”有多少个能守法的呢?执法者不守法,甚至挥舞手中的权力大棒,故意的践踏宪法,破坏刑法、刑诉法的明文规定,这种怪现象越演越烈,冤假错案越来越多。不难让人想到,是不是有些人包括隐藏在我们党内腐败势力、包括反华势力的代言人,在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方法破坏党的领导,破坏国家的安定团结呢?我们不敢往下想。

  刘海琴十分幽怨地说:四年了,我们家无法正常生活。损失如此之大,到底是谁造成的?!我要一个公道!

  【编后语】

  一个是欢欢喜喜,另一个是空劳牵挂;一个是杯满盆满,另一个枉自嗟叹;一个是水中月,另一个是镜中花。到头来,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或者,一边是冰冷的手铐,另一边是欢欣鼓舞;一边是正义战胜邪恶,另一边是落下无奈的悔恨之泪。历史,从来都是胜利者的天堂。正义,从来都不会迟到!

  世上万事万物,皆有其道。没有那么多的那么;没有那么多的假如。既然如此,就事论事,刘海琴案件该如何画上圆满的句号,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事情。

  我们不禁深思:为什么有些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因为解决问题的那些人,就是制造问题的人;虽然问题得不到任何解决,但是他们一定能够解决掉对问题有异议的人!

  凡是应该留有余香,做人应该留有余地。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容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公平正义如何体现?法律尊严如何遵守?

  媒体将进一步探讨该事件并实时关注事件的发展。

  来源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2555954726501388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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