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天津市人社局决定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11月1日起执行。具体调整如下: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180元调整为232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2.6元调整为24.4元。
她说,“我们需要教育我们的孩子,我们在战争中建立了这样的纽带,在和平时期,我们也应该利用这一纽带,来构筑我们共同的幸福家园。”欢愉的春野又寂寥
你好东方经济网,欢迎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