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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贼难防,中核兴业涉嫌被“家贼”掏空

2023-09-01 15:24    来源:西北资讯网      字号:

  俗话说,“家贼难防”,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兴业”)就涉嫌被“家贼”掏空。

  中核兴业成立于2002年10月14日。2015年1月26日,中核兴业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周靖先生因病陷入重度昏迷脑死亡,2015年2月9日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黄某海于周靖先生去世第2日(2015年2月10日),未经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效决议违法变更中核兴业工商登记信息,擅自将中核兴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周靖先生变更为其黄某海本人,并增加其妻弟媳蔡某为董事。2015年6月,黄某海聘任刘某明为中核兴业财务负责人。

  为达到对中核兴业绝对控制的目的,黄某海又违法变更公司章程,违法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引入“深圳市朗弘投资有限公司”为中核兴业的股东,将中核兴业的股权变更为万象公司45.8943%、汇锦川公司44.0945%,朗弘公司10.0112%。至此,黄某海达到了绝对控制中核兴业的目的,为其侵害中核兴业的财产权益创造了便利条件。

  而后黄某海变卖了中核兴业的办公场所(智慧广场A2201),将该公司全部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和业务资料转移至汇锦川公司,且至今仍未交还。

  黄某海的行为被公司其他股东发现后起诉到法院,2019年1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粤03民终14800号、14801号、14802号)终审生效判决,撤销了黄某海2015年2月10日、4月20日、8月5日为攫取中核兴业的实际控制权所进行的违法工商变更登记,恢复至违法变更前的工商登记状态。2019年7月3日,经有权部门认定,新的管理团队才接管了中核兴业。

  法律资深人士认为黄某海非法控制中核兴业期间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宗罪。

  涉嫌职务侵占罪

  在黄某海控制中核兴业期间,他伙同刘某明、蔡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涉案单位及个人内外勾结,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伪造不存在或者重复的工程项目、交易项目,虚增工程款、往来款、交易款,侵占中核兴业巨额资金和财产。

  黄某海涉嫌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伪造不存在或者重复的工程项目,虚增工程款。

  根据中核兴业原财务负责人崔某梅提供的《深圳市企业会计报表》 (2015年第一季度一月份,报表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显示:截止到2015年1月31日,中核兴业欠坐标建筑公司工程款72,326元,欠瑞众装饰公司工程款3,453,699元,合计欠款3,526,025元。而实际上中核兴业智慧广场项目、懿德轩项目均于2011年竣工验收。

  具体情况为,黄某海非法控制中核兴业期间(2015年1月26日至2019 年7月24日),向坐标装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98,542,762元,向瑞众装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79,747,163.53元,合计支付478,289,925.53元,多支付了474,763,900.53元。此外,黄某海还同时向吴川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58,218,898元,向宏松柏公司支付了工程款7,466,554元。

  而坐标公司在其新三板上市时却公开称与中核兴业有两份重大合同,一份是“智慧广场的商铺及配套装修工程合同,价值132,098,936.92元,签订时间为“2014年10月份”;另一份是“智慧广场、懿德轩室内精装修工程,价值为107,302,124.58元,签订时间为2015年6月份”,与中核兴业在税审报告中取得的合同金额完全不一致。

  且坐标公司于2016年挂牌新三板上市后始终拒绝披露2016年的年度报告,因其不披露年度报告,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5月17日及2017年6月1日发布了3次无法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最终于2017年5月3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关于终止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公告》。

  企业新三板上市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上市一事涉及多个中介机构,动辄耗费七位数的中介费,企业上市多是为了获利,而且也在真正获得想要的利润之前也不会轻易退市。坐标公司花费如此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上市,上市仅仅半年就主动退市,不符合常理。

  为进一步核查工程事实,中核兴业向深圳市普天税务师事务所调取工程合同,发现中核兴业与瑞众公司、坐标公司、吴川公司、宏松柏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与中核兴业同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合同均存在大量重叠之处。

  因承建项目开工前施工图纸、材料清单等项目文件需要报批消防、市政、建设局等部门,竣工结束后竣工资料也需要报批备案上述部门。中核兴业随即前往档案馆调取了工程资料,在开工报告和竣工报告上均未有瑞众公司、坐标公司、吴川公司、宏松柏公司。由此可以证明,黄某海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巨额资金。

  后经查实:这两家公司的工程是虚构的,工程款只是侵占借口。

  二、黄某海利用职务之便,变相处置中核兴业资产,侵占中核兴业房产。

  黄某海以低价将中核兴业价值超4亿元房产转至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中核兴业在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拥有智慧广场A栋食堂(不动产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50274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建筑面积2123.63平方米,而实际使用面积高达20000余平方米。2014年 7月,经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当时价值高达329,946,879.00元(《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深国策评字 [2014]070107号)评估)。深圳市东昊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追溯性公开市场价值评估,估价该房产实际使用面积为9300㎡,确定该房产在2017年7月26日的市值为483,762,900元。

  2017年7月,黄某海安排中核兴业员工杨雅瑜代表中核兴业与贾某、邓某芬控股的“中核兴业投资"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不到市值的十分之一,同年8月黄某海又安排中核兴业员工杨晓在仅收到500万元诚意金情况下,就安排杨晓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经查实:购买食堂的资金来源于中核兴业,侵占了食堂资产购买资金进入中核兴业后部分用于中核兴业,部分流向黄某海控制的其他公司。

  黄某海辩解称,通过自己的公司转中核兴业6.7亿元,覆盖了工程款6.3亿元,不存在侵占 (其中包含了1.3152亿元)。经查实:通过中核兴业转出去的钱回到了中核公司(黄仍欠中核6.7亿元);黄某海自己公司转入中核公司后又转回自己公司。

  涉嫌挪用资金罪

  黄某海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江阴益茂公司挪用中核兴业资金135,120,000元,通过汇锦川公司挪用中核兴业资金12,480,000元,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给中核兴业造成经济损失39,040,000元,合计186,640,000元。

  2013年1月,中核兴业向深圳前海鼎晖弘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3.5亿元并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其中3.212亿元以贷款形式直接发放给中核兴业,并以股权转让款的形式向万象公司支付1632万元,向汇锦川公司支付1248万元。部分贷款用于江阴益茂公司的临港新城项目开发建设。贷款到账后,中核兴业于2013年1月28日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向江阴益茂公司转款13752万元(其中2013年3月18日江阴益茂公司以往来款的形式转回600万元至中核兴业),但直至2015年1月份,中核兴业偿还鼎晖公司款项后,江阴益茂公司没有将剩余的 1.3152亿元返还给中核兴业,而以股权款转给汇锦川公司的1248万元也一直由汇锦川公司占有,没有返还。

  黄某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中核兴业上述1.4400亿元资金拒不归还,使得公司不得不向前海鼎晖公司归还该款本金的同时,还替其支付了巨额的贷款利息及费用3904万元,严重损害了中核兴业的财产权益。

  2015年2月,黄某海非法掌控中核兴业后,并未代表给公司向其名下的江阴益茂公司主张1.3152亿元的债权权利,致使江阴益茂公司无成本使用上述资金长达4年之久,给中核兴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测算利息约为2662万元。

  2019年3月,在江阴益茂公司的1.3152亿元返还给中核兴业之后,黄某海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款项直接转给汇锦川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至今未还。

  黄某海及案涉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中核兴业的合法权益。此事件如何发展,媒体将会密切关注。

  来源:http://www.xibeixxw.com/zixun/2023/0901/16036.html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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