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经济网

河南省执法机构推翻开宇公司一案很蹊跷

2023-03-03 14:05    来源:东方财富      字号:

  “执法机构推翻这个案子的判决完全是错误的,一方面是这个案子已经执行完毕;另一方面是挂靠是违法的;第三完全相同的案子和我们的判决一样,为什么没有推翻他们的?难道说一审二审都是错误的?我对执法机构的判决坚决不服!”袁叶兴一边说一边取下墨镜,他的生活因为这个案子受到极大的影响,已被列入“黑名单”。

  袁叶兴说的是什么案子?为什么一审二审都胜诉并且都已经执行完毕的前提下河南省执法机构又推翻了?执法机构推翻是否道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为什么袁叶兴这么愤怒?......

  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走进这个跌宕起伏案子背后的事实。

  袁叶兴,河南开封市人,一直从事钢材销售生意,2012年8月,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宇公司)负责人王启行找到袁叶兴问他是否愿意承接兰考县三义寨薛楼新型农村社区的 春源花园小区5、6 号楼钢材供应业务?“当时,王总介绍这个项目是他们公司承接,面积为2万平米,钢材需要1000吨。可能需要垫资一部分。这样的大活当然愿意接了!”袁叶兴说。

  随后,王启行就约袁叶兴见面细聊钢材采购的事情,在场的有胡玉飞,王启行说:“这是胡玉飞,他是这个项目的总负责人,相关业务您们直接对接!”

  在三方的见证下,胡玉飞向袁叶兴提供了《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胡玉飞代表开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及开宇公司出具的《兰考县春园花园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书》,该责任书明确“经公司研究决定,任命胡玉飞为本工程负责人,负责该工程的全面工作。”在“验明正身”之后,袁叶兴对胡玉飞是开宇公司任命为“兰考县春园花园项目”总负责人的身份深信不疑,尤其是作为开宇公司开封分公司负责人王启行的推荐,更加确认了胡玉飞是开宇公司的人。

  在这个基础上,2012年8月,袁叶兴与胡玉飞双方签署供应钢材的协议。协议的第一条明确“乙方(胡玉飞)在承建的河南开宇建筑公司—兰考春源小区5、6号楼所需钢材由甲方(袁叶兴)供应。”;第四条规定“乙方(胡玉飞)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付款,由于料单上的价格是进货价格,甲方(袁叶兴)完全用自己的资金垫付,垫付的时间为2个月,以材料单上的价格、时间、吨位为准,乙方支付甲方利润是每月每吨加价(200)元,.......,如乙方超出两个月不能按时支付,超出的吨数每日每吨加价7元,同时视为违约,第一次付款金额不能低于总金额的90%,乙方要在四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第五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第六条说明双方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等。乙方合同的落款是“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材料专用章,胡玉飞”。

  合同签订之后,袁叶兴就开始向兰考春源小区5、6号楼施工现场供应钢材,收货人均为胡玉飞。但是,胡玉飞并未按合同如期履约,他总是用各种借口推辞付款和应付。

  2013年10月,也就是项目施工到了第五层(总计7层),已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实在垫资不起的袁叶兴拒绝供货,2013年12月19日,胡玉飞与袁叶兴针对供货结算再次签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截止2013年12月19日共欠甲方(袁叶兴)钢筋款为叁佰伍拾陆万贰仟肆佰元整,合计703吨。在还款期间则按照每月每吨200元另行计算......

  至此,本案的交易已经全部结束,但袁叶兴除了落到诸多收条和这份“结算清单”之外,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这给袁叶兴带来极大的压力,他要面对因为这个项目所欠下的外债和艰难的追债。

  但,开宇公司还是没有支付任何的费用。

  2015年9月,实在等不下去的袁叶兴向兰考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开宇公司偿还这笔债务。经过,兰考县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2016年6月23日出具判决书(【2015】兰民初字第 02390号):一、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叶兴钢材款 3562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袁叶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宇公司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其理由是:一、开宇公司未与春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未承建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三义寨薛楼新型社区的春源社区 5、6号楼,该理由是否定项目;二、胡玉飞并非我公司工作人员,我公司也没有派胡玉飞到该工地工作,该理由是否定人;三、开宇公司没有和袁叶兴签订过钢材合同,也没有收到袁叶兴供应的钢材,该理由是否定合同;四、袁叶兴是和胡玉飞签订的合同,合同上使用的印章并不是我公司的印章,且是资料用章,该理由是否定公章。

  汇总起来就是,开宇公司全面“四个否定”,说的更直接一点就是开宇公司与这件事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中标通知书是假的吗?开宇公司与兰考县春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假的吗?开宇公司开封分公司负责人王启行是假的吗?胡玉飞开宇公司与胡玉飞签订的《质量安全》合同是假的吗?胡玉飞与袁叶兴签订合同的公章是假的吗?如果都是假的,那么袁叶兴向开宇公司所承建的三义寨薛楼新型农村社区的 5、6 号楼钢材供应是假的吗?

  难道这一切都是假的?呵呵,亏得他们说得出来!

  如此荒谬的理由当然没有得到开封市中院的支持,2016年9月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2016】豫02民终1870):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300元,由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之后,案件判决生效,随后进入执行状态,截止到2017年3月,在兰考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下,分4批次总计偿还袁叶兴5822025元,本案执行完毕。

  在中国类似案件并不罕见,并且该项目另外两家供应商也是这样判决的,他们分别是:一家是刘颜玲向向春源社区 5、6号楼租赁建筑外墙手脚架一案,2013年12月10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2013】金民初字第1242号):开宇公司承担租赁费,已经执行。另一家是刘新房和张国强向春源社区 5、6号楼供应混泥土一案,2014年5月22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开宇公司偿还刘新房和张国强混泥土价款82万元,并已经执行。

  袁叶兴与上述两个案件性质完全一致:第一、对象一致都是开宇公司;二内容一致:都是向春源社区 5、6号楼建设发生的欠债问题;三、性质一致都是同一项目的欠款;四、执行的结果一致。

  袁叶兴为此十分高兴,因为事实得到肯定、债权得到回收、正义得到伸展,法律尊严得到维护。

  但是,本案却在2018年8月出现惊天逆转,也就是本案执行完毕一年后,河南省执法机构突然对本案进行再审,主审法官是徐薇。

  经过审理,河南省执法机构在审查确认一审二审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其理由是:一、开宇建筑公司与胡玉飞签订的《质量、安全责任书》约定,胡玉飞需向开宇建筑公司交纳一次性 1%的管理费和10万元的挂靠管理费,说明涉案工程系胡玉飞借用开宇公司资质承建,胡玉飞与开宇建筑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同时,无证据证明胡玉飞是开宇建筑公司的员工且其行为得到该公司授权,故本案中胡玉飞的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其行为并不能代表开宇建筑公司。二、关于开宇建筑公司是否应对涉案货款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三、《钢材供应合同》是胡玉飞以其个人名义所签订,其与袁叶兴签订协议时没有开宇建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也未持有证明其是开宇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等的证件材料,且《钢材供应合同》上加盖的是开宇建筑公司的资料专用章,已经超越了该印章的使用范围,在此情况下,袁叶兴仍与胡玉飞签订合同并向其供应钢材,袁叶兴作为相对人并未尽到善意第三人的审慎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故胡玉飞的行为对开宇建筑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不应由开宇建筑公司承担。四、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胡玉飞与袁叶兴签订的《钢材供应合同》及协议书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人不发生效力,故本案应由胡玉飞向袁叶兴支付货款,开宇公司不应当承担向袁叶兴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审判决开宇公司向袁叶兴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开宇建筑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 民终1870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 0239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袁叶兴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35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0300 元,由袁叶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35300 元,由袁叶兴承担。

  以上是河南省执法机构判决的理由和结果,其理由可以概括为五个部分:

  执法机构认可胡玉飞的挂靠关系合法性,这是执法机构判决这个结果的前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确规定:(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但是,省执法机构却将挂靠合法化。

  否认胡玉飞具有表见代理:这完全不符合事实,1、开宇公司开封分公司负责人王启行约见胡玉飞和袁叶兴的并称为“项目负责人”,就是给胡玉飞身份的验证;2、胡玉飞拿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与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他的签字;3、在胡玉飞与开宇公司签订的《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任命胡玉飞为项目负责人”的条款;4、胡玉飞手上的公章“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兰考县春源花园工程资料专用章”是开宇公司授权,并非胡玉飞个人所刻;5、胡玉飞作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签订的合同,并加盖了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胡玉飞是该项目的负责人;6、胡玉飞确实是在项目现场负责施工,这是事实,与开宇公司授权以及王启行的介绍我的完全一致。这难道还不能证明胡玉飞与开宇公司之间的关系?难道说非要在胡玉飞的脸上印上开宇公司的名字吗?

  胡玉飞与袁叶兴签订钢材供应合同的公章超越使用范围:1、在与袁叶兴签订《钢材供应合同》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兰考春源小区”5#、6#住宅楼的钢材由袁叶兴供应;2、并且加盖“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兰考县春源花园工程资料专用章”,该公章系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交付给胡玉飞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外购销材料、领取工程款等与“兰考春源小区”5#、6#住宅楼建设使用,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兰考县春源花园工程资料专用章应视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效力,并不能将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兰考县春源花园工程资料专用章作缩小理解;3、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数:525兰考县春源花园工程资料专用章也均用于“兰考春源小区”5#、6#住宅楼的购销合同及领取工程款,在整个过程中,胡玉飞始终都是开宇公司兰考春源小区项目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开宇公司,袁叶兴有足够的判断胡玉飞的行为是公司行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袁叶兴应该找胡玉飞负责,与开宇公司无关:既然胡玉飞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那么胡玉飞的行为就是工作,就是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就应该是单位负责,而不是胡玉飞负责。

  以上是道理和证据,看起来很复杂,其实很简单,省执法机构判决与一审二审判决完全对立的根本就是胡玉飞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开宇公司的行为。

  执法机构的依据三个方面:挂靠合法,公章无效、合同相对人是胡玉飞。而一审二审的依据四个方面:有中标通知书、有质量安全责任书、有事实依据。通过双方对比可以明显的感觉到一审二审更加客观和公证,因为这些都是有书证的。而省执法机构的依据明显带有违法性和主观性,完全依据开宇公司的辩护词做出的决定。

  但是,河南省执法机构是河南省最高法院,从权利上来说推翻一审二审的判决易如反掌,从专业的程度上看倒是更加盲目。

  国家设立执法机构的目的是纠正错案,而非办错案,所以河南省执法机构的徐薇法官确实违背了设立执法机构的初衷和初心。

  作为省执法机构的法官为什么冒着得罪一审二审的判决而做出这种完全错误的判决?是不懂法律吗?显然不是!

  因为能够做到执法机构作为法官不可能不懂的法律,更不可能辨别不出这种极为简单的案件事实,因为这样的案子在中国极为普遍!并且证据和事实十分充足,没有任何悬念!犹如高中数学老师算错了一元一次方程一样,令人不可思议!

  即便如此,徐薇法官依然如此判决,除了利益之外,没有任何理由能解释通的。

  据说袁叶兴介绍:审判长徐薇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冰(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司法腐败、才致使本案程序错误和直接改判。

  有人说,当您有权的时候,您可以制定法律;当有钱的时候可以买通法律;当您没钱没权的时候,法律就是为您制定的!这是揭露司法腐败的段子,但是回头一想还真的很正确:在徐薇的眼里挂靠是合法的、中标书不是证据、开宇公司对胡玉飞的任命也不是证据、胡玉飞在工地负责也不是证据,是不是证据就她说的算!开宇公司和吕冰律师通过某些交易之后,就可以买通法律,为己所用!反观没钱没权的袁叶兴只能是法律专政的对象!

  以前,我们总是认为腐败在下层,现在看来未必!下层也有光明,就像一审二审的法官一样,他们在忠于职守,在坚守正义;反过来上层(省执法机构)却在推翻光明与正义,与黑暗同流合污。这种权钱交易的方式伤害的不仅是袁叶兴,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公平的蔑视、对党和人民的辜负!当有天,站在被告席上,面对铁窗的时候,有些人会不会为自己的贪婪感到羞愧呢?

  我相信河南人民眼睛是雪亮的,我们没有办法改变判决,但是,可以让人民审读错误的判决,让历史的尺子来丈量每一个人的灵魂!

  我们拭目以待。

  

开宇公司中标通知书

  

胡玉飞与开宇公司签订的《质量、安全责任书》,强调胡玉飞是项目负责人

  

补充协议内容中再次强调胡玉飞为项目负责人

  

胡玉飞代表开宇公司与兰考春源置业签订的合同书

  

胡玉飞与袁叶兴签署的结算“协议书”

  袁叶兴表示对以上所述承诺句句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来源链接:http://blog.eastmoney.com/u5390305504751408/blog_1282275468.html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洋
  • 热图
  • 精彩瞬间
  • 精彩新闻
  • 随便看看
热门资讯
关于我们 | 保护隐私权 | 网站声明 | 投稿办法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不良信息举报:jvbao#sw2008.com(将#换成@即可)
京ICP备05004402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