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2)
2021-11-10 11:25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字号: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加快推进步伐,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2021年底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查表详见附件3),重点自查生产主体名录是否健全,开证主体日常监管和市场查验等情况,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实施,确保试行工作落实到位。2021年12月15日前,请将本省份自查情况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总结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并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以新闻报道、工作简报等形式报送有关经验和亮点成效。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郭艳青,电话:010-59192694,电子邮箱:nybjgc@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刘海华,电话:010-82106327,电子邮箱:15201433678@126.com。
附件:
1.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2.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3.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情况自查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3日
附件1
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附件2
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要求,生产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应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一)内部质量控制人员
1.至少有一名内部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内部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熟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并积极推动实施落实。
2.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职责要求,关键岗位生产人员健康证齐全且有效(适用时);国家对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有其他要求的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3.定期对内部员工、社员农户等进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培训。
(二)产地环境管理
4.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不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特定农产品。产地周边环境清洁,无生产及生活废弃物,水源清洁,无对农业生产活动和产地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污染源,畜牧业生产主体应建有病死畜禽、污水、粪便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且运转有效。水产养殖主体应开展养殖尾水净化,排放的废水应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质量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
5.建立或收集与所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收储运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收集并保存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标准文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产品类型、具体种类名称、种植养殖规模等信息;应与合作农户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处罚措施。
7.建立并落实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基地农户管理制度(适用时)、卫生防疫制度和消毒制度(畜牧业适用)、动物疫病及植物病虫害安全防治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以及产地环境保护措施等;分户生产的,还应建立农业投入品统一管理和产品统一销售制度。
8.在种植、养殖区范围内合适位置明示国家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清单。
9.产品收获、出栏应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10.建立生产过程记录、销售记录等并存档,生产过程记录应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出栏、屠宰或捕捞日期等信息。生产记录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11.鼓励使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保存记录档案。
(四)农业投入品管理
12.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业投入品,不购买、使用、贮存国家禁停用的农业投入品,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等证明资料。
13.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14.进行自繁种源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自制或收集的其他投入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15.配备符合要求的投入品贮存仓库或安全存放的相应设施,按产品标签规定的贮存条件分类存放,根据要求采用隔离(如墙、隔板)等方式防止交叉污染,有醒目标记,专人管理。
16.配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农技人员指导员工规范生产,遵守投入品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施用器械,适时、适量、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对变质和过期的投入品做好标记,回收隔离禁用并安全处置。
(五)废弃物和污染物管理
17.设立废弃物存放区,对不同类型废弃物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处置,保持清洁。
18.及时收集质量安全不合格产品、病死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应当建立收集点集中安全处理。
(六)产品质量
19.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条件的生产主体在产品上市前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
(七)包装和标识
20.包装的农产品应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包装和标识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卫生、环保、无毒,无挥发性物质产生。
(八)产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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