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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四川德阳投资遭遇一 无辜被羁援川项目遭殃

2016-11-11 16:55    来源:法制与社会      字号:

  浙商杨岩锡因江苏援建招商引资到四川省德阳市投资期间被无辜羁押10 个月。之后,该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宣告无罪。旌阳区以刑事手段控制法人,违法查封企业全部资产,至今,杨岩锡投资的“德阳西部国际商贸城”项目被迫破产重整,给企业声誉、经营和发展造成致命的影响。

  

  图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满腔热情参与灾后重建 巨大利益惹来横祸加身

  2009年8月,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灾后重建“双百”工程考察团,浙商杨岩锡作为江苏常熟温州商会会长,随团去四川考察,并签订了投资意向协议,经过德阳市和区旌阳区两级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多次往返考察蹉商,最终在2009年10月第十届西博会上,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德阳西部国际商贸城”投资项目,项目规划占地2700亩,总建筑面积430万平方米,集14类业态的专业市场,产业服务配套,城市旅游,居住功能等四个功能模块于一体,如此规模是整个西部地区都极为少见的。

  2011年8月,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岩锡)经合法程序受让,取得17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紧接着进行“德阳西部国际商贸城”的开发和建设。项目投资、开发、建设、招商和销售等工作顺利推进。到2014年,已完成第一期项目开发120万平方米、建成80余万平方米,计划2015年正式营业。根据当时市场评估,项目资产约80亿元。

  在巨大商业利益诱惑下,出现了不和谐因素。2014 年 8 月,因公司股东间产生矛盾,小股东唆使部分建筑公司和农民工围攻项目和公司负责人,导致公司出现暂时融资困难的局面。经过努力,即将取得融资化解项目资金困难。出乎意料的是,2014 年 11 月中旬,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对杨岩锡董事长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和骗取贷款等罪采取了长达10个月的刑事强制措施。

  杨岩锡称,在监视居住三个月期间,本人被迫与多家建筑公司签署了高额违约赔偿及明显有失公平的抵押合同,包括月息5分高利贷借款合同以及被迫将商业店铺按每平方不足1000元的价格抵偿工程款合同,关押期间数次遭受残酷的虐待体罚和侮辱,想起来心有余悸。”

  证据不足 检察院驳回起诉

  2015年2月16日,杨岩锡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被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2日,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多次退侦后,认为杨岩锡无罪。2015年9月30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下发《不起诉决定书》,就这样。杨岩锡得到自由。

  律师认为,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等执法部门的不审慎审查,错误接受公司股东恶意举报,并强行羁押,而最终查实没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其实质是滥用刑事措施介入公司内部和公司间经济纠纷,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以刑事手段控制企业负责人,给企业的声誉、经营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恶劣的影响,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引发社会矛盾,给政府维稳带来巨大压力,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法查封 企业走入绝境

  杨岩锡说,由于无故被羁押,在企业面临困境时,很多事情无法出面,以致建筑公司、债权人、业主对公司的对立情绪更加强烈,流言四起,公司形象瞬间倒塌,加上公司全部资产被查封,项目销售、招商、融资工作都被迫陷入绝境。

  2014年11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因西部国际几家债权人以3亿余元(债权人自行申请,2016年2月3日的《民事裁定书》中确认债务金额仅为3442.06万元)的债权,对西部国际公司名下当时市场价值80亿元的资产(其中包括国有土地1700亩以及80多万平方商业用房)以及全体股东的股权,以诉前保全的名义全部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

  根据西部国际公司与有关建筑公司(主要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相关纠纷应提交德阳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相关债权人需要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先通过德阳仲裁委提出保全申请,再由仲裁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仲裁申请。然而,旌阳区人民法院在对相关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直接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错误地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

  律师说:法院对西部国际财产保全有“明显超标的额查封”错误行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并未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和仲裁的 30 日内解除对土地和房产查封保全措施。西部国际公司在法院违法采取查封措施后,公司信用和资信状况受到严重影响,以自有资产进行融资、销售和招商的能力也被彻底限制。

  强行破产重整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蚕食股东利益

  据了解,杨岩锡为了西部国际项目不被夭折,几千户投资业主和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积极推进股权重组。2015年11月,签订了出让股权重组协议、股东会决议,当公司引入战略投资人,准备重启项目运营时,2016年2月3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以“(2016) 川 0603 民破字第 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西部国际公司进入破产重整,让西部国际公司重组无望。

  法院还指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本所之外的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人,2016年2月3日,西部国际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由管理人接管至今,西部国际公司资产统计评估情况、债权债务确认等情况均未厘清。在西部国际公司债务金额尚未完全确定、资产评估价值未确定的情况下,严重影响投资人参与重整和投资,耽误了西部国际公司的重整进程,损害了投资人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

  据悉,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和与投资人对接过程中,出现管理人采取对债务人和投资人进行信息封锁等不利于公司重整等措施不正常现象。管理人在对西部国际公司债权人提交的债权金额确认中,未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在公司资产价值远高于债务情况下,在债务人对债权表依法提出质疑和异议时,管理人拒绝进行任何解释,竟然要求债务人10日之内自行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认可债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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