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经济网

走进刑辩大咖——何慕律师

2021-07-02 10:57    来源:东方经济网      字号:

  2006年辞去教职加入律师队伍算起,转眼已是15年过去,何慕对于律师事业的热爱,却没有一丝丝的改变。

  “我永远无法忘记当年看到当事人获释后与其妻子在雨中相拥而泣的一幕。那时,车窗后的我也不禁泪湿了双眼。”他说。

  这正是他愿意在布满荆棘的刑辩之路上长期坚守的最深刻的动力。

  在何慕心中,案子有难易之别、却无大小之分,因此,只要自己接手了某个案件,就一定会一视同仁、全力以赴。曾经,为了一个涉及金额仅四百多元的盗窃案,他四次赴外地开庭,尽职尽责。

  “责任心是律师解开案件症结的动力,也是赢得尊重的根本。”他说。

  生活中的何慕并不喜欢交际、应酬,但在一系列的公益活动中他的身影却总是异常活跃。阳光志愿队、永和志愿队、西湖义工、新希望公益……这些公益团体都成了他的“新家”。他还带着家人一起做公益,乐在其中。

  在何慕眼中,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当既有刨丁之术,又有悲天悯人的大爱情怀。因此,如今的他即便再忙,每年还是会坚持接一两个法律援助案件,而且,会和承办委托案件时一样用心。有时,面对一些遭遇不幸,却因意志被摧垮以至无心自救的当事人,他和团队从不轻言放弃,总是竭尽所能地去帮助对方……对此何慕表示,“法律是有温度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用心去守护它。”

  “我希望做一个心中有光的人,一边温暖自己,一边照亮他人。”何慕说。

  何慕:一个有温度的辩护律师

  

  【档案】 何慕,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2006年开始律师执业。长期专注刑事业务,秉承“精细辩护、辩防结合”的理念,致力于刑事辩护和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在何慕律师心里,刑事辩护是一份自己喜欢、能养家、利于他人和社会的工作。专注刑辩十多年,虽也经历过寒意料峭,但他始终坚信,“法治”的春天值得期待,而自己愿意踏上通往法治的道路。

  最初的梦想

  何慕,籍贯信阳,他最初的梦想,就是当一名律师。

  不过,被时代洪流裹挟的他毕业后并没有一开始就如愿踏上律师之路,而是当了一名中学教师。

  “当老师,我觉得自己做得还可以。”何慕说。

  拿起教鞭后的他,将全部精力和热情都倾注在了学生们的身上。在那四年里,他所教班级的学科成绩有四个学期位居全县第一。他本人也因此荣获了“优秀教师奖”。

  27岁那年,已是教学骨干的何慕当选为其任职学校的校长。“那时的我正是英姿青年,踌躇满志地想要在教育岗位上成就一番事业,”遗憾的是,几年下来,何慕发现,自己根本没有能够践行教学方面的抱负。“我不适应这种‘琐碎'的生活。”他说,时间越长,“久在樊笼里”以至“羁鸟恋旧林”的感觉便越强烈。

  只是,虽然怀恋教书时的“宁静”时光,何慕却无意再回去当老师,他决定彻底摆脱体制的藩篱,做一名自由职业者——律师。

  意决身行,何慕焚膏继晷,经过无数个夜晚的挑灯学习,终于在2006年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随后,他立即递交辞呈,头也不回地踏上了开往杭州的列车。

  到一个完全陌生的城市开启一段完全陌生的人生旅程,困难可想而知。事实上,艰辛、困惑、挫折,创业者该经历的何慕都经历过了。

  “刚开始的那段日子,我给陌生人发名片,到路边贴广告。为了生存,大小案子都接,什么业务都做。即便如此,还经常是朝不保夕的,工作无处着落。每当心里感觉极度迷茫、无助时,我就跑到西湖边上静静地坐着发呆……”何慕说。

  不过,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何慕并没有因此动摇,而是心无旁骛、执著前行。最终,凭借真诚踏实的工作态度,随着专业经验的日渐积累,他很快在业内站稳了脚跟,并且,重新找回了快乐。

  何慕表示,“一个人,能把自己的兴趣和工作相结合,这是多大的幸运。”

  

  守护自由和生命

  在收入基本能维持生计后,何慕便毅然决然地踏上了刑事辩护的“单行道”。

  2006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一举跨入北京十大强所行列,随即开始筹建刑事业务部,只接刑事案件。2008年,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成立。2010年,何慕律师加盟大成(杭州),随后牵头成立了该分所刑事业务部,并担任部门主任至今。

  为何选择刑辩这一最艰难的路?

  何慕表示,首先是兴趣使然,在他看来,刑事业务逻辑性强、程序简明,判决的执行情况也较好,并且,每个案件都是一个有着不同主角、不同情节的“故事”,不枯燥。其次,办理刑事案件时,律师需直面公、检、法,在“高墙”中会见当事人,在法庭上展开“控辩大战”……最有做律师的感觉。还有就是,从事刑事辩护能令律师获得最大的人生价值感。刑事辩护涉及人的自由和生命,“这是人生最大的标的物”。

  执业十多年,何慕至今已办理过诸多的经典案例。

  其中有一个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2012年,因为巨额债务纠纷,内蒙古商人张某在杭州某酒店被人劫走,随后遭到近3个月的非法拘禁,辗转永嘉、青田山区,最后被抛进滩坑水库,惨遭杀害。

  这就是轰动全国的“铁笼沉尸案”。

  该案共9名被告人。何慕是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何慕介绍,他的当事人不是将铁笼抛下水库的直接行为人,但参与了运送。“几名被告被指控的罪名为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我的当事人存在非法拘禁行为,这一点基本上没有争议。他最后将接受什么样的刑罚,关键是要看其故意杀人罪是否成立。”

  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何慕发现一个细节,自己当事人在被害人运输途中与其他案犯几乎没有过任何交流,存在主观上只是认为将被害人运送至下一个囚禁地——附近的村舍,而不是将其杀害的可能。随后,他详细地向当事人进行了求证,并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结果证实了这种可能。这一点亦为公诉机关认可,其当事人最终获得有利的指控和量刑。

  “这类案件的审判结果,关乎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我们不得不慎之又慎!”何慕说。

  而在另一起同样备受关注的弑父案中,何慕的做法则更体现了一个律师负责任的态度、内心的悲悯,以及法律应该有的温度。

  一位王姓年轻人,在争执时失手勒死了自己的父亲,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几年。其家属认为量刑过重,二审时找到何慕律师。

  在看守所,何慕见到了这位当事人,“当时的他目光呆滞,面如死灰,或许是所受冲击太大,已放弃辩护的意愿。一开始,我们表明为其辩护的来意后,被他拒绝了。”

  “不过,在听到他亲口讲述事件的原委之前,我们是不会轻言放弃的。换言之,他可以放弃自己,我们却还不能放弃他。”何慕说。

  随后,何慕试着找各种话题与王某攀谈,尝试着走进其内心,“我要尽量让他感受到我们的真诚和善意。”很显然,这种努力没有白费——当天他们离开看守所时,王某的眼睛里已经有了些许的光亮。

  果然,不久之后,这位年轻人向何慕全盘托出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他的父亲是个瘾君子,多疑,易怒,多年来,动不动就对这位年轻人和他的母亲实施辱骂和殴打,给母子俩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事发当日,这位父亲情绪突然再度失控,不仅厉声质问王某,还拿起手机充电线勒住了王某的脖子。反抗过程中,王某情急之下抓住了其父亲的后衣领,最终致其窒息而亡。

  事后,惊慌失措的王某主动报了警,之后被控故意杀人罪。

  这位年轻人的人生遭遇是如此的不幸。他父亲的死,毫无疑问进一步摧毁了他的意志。此时,如果没有外人拉他一把,让他以更积极的态度去辩白自己的‘冤屈',那么,十几年的有期徒刑可能就真的坐实了。”何慕说。

  何慕自然不愿意看到这一幕。二审阶段,他抓住“被害人过错”这一关键点,集中突破““情节较轻”这一法定情节。欣慰的是,最终其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王某被改判缓刑。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构建法治中国,就是要让法治的阳光照耀温暖每一个人,让整个社会从每一个个案中真切地感受到法治的进步。

  何慕表示,“作为个体,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我们律师的力量是弱小的。但是,迎难而上的决心和毅力是每个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具备的基本品格。通过个案正义的实现推动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中,我们虽只是一粒小石子,却铺在通往法治的路上。”

  

  苦修“庖丁之术”的“暗夜提灯者”

  “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当既有刨丁之术,又有悲天悯人的大爱情怀。”何慕说。

  在法律实务方面,何慕向以辩护效果佳著称。早期他们团队做过一个简单的统计,当年度团队最先办结的十个案件,其中,四件不起诉或撤案,两件缓刑,三件显著从轻。

  而在法庭辩论时不看辩护词,习惯于脱稿,则是何慕深厚功底的另一种展现。

  “思之愈深,得之愈丰”。这些年,喜欢思考的何慕将自己的实践经验加以总结归纳,提出了“律师的‘法律辅助人’角色定位”、“二五三辩护法”、“刑事辩护的‘护辩、研辩与抗辩’”等有关刑事辩护的理论,既具理论独创性,又有一定的实践参考价值。

  其中,律师的“法律辅助人”角色定位,简单来说,就是刑事律师应当做好办案人员的“辅助人”,起到辅助其厘清案情的作用。

  因为一线的公诉人、审判员,可能需要同时面对多个案件,难免分心。而律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某一个案子,故此,更有可能将此案情“吃透”。相应的,他提供的一些关键信息,就可能有助于办案人员厘清案情,最终影响案件的结果。

  “当然,辅助并非附庸,它是在维持律师身份、立场等相对独立的前提下,更大程度还原事实,以争取更好的辩护结果。”何慕强调。

  这些年,在实务中代入辅助人角色令何慕受益颇多,“当然,最终的受益者是当事人”。

  何慕曾接手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该案看似铁证如山,毫无辩点。不过,经过反复阅卷,他还是找到了“突破口”:案件的事实部分存在时间、地点与主体上的不同,行为上具有非连续性。

  “简单地告知法官这一结论,他应该根本听不进去。”何慕说。

  为了“一目了然”地帮法官厘清案情,使其接受自己的意见,何慕专门做了一份详细的阅卷笔录,把事实主线、关键点一一列出,并辅以对比表格,加注卷宗出处,然后将其呈送给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不仅愉快地接受了这份笔录,还非常重视其对案件的分析,多次主动找到何慕与其交流对案件的看法。

  结果可想而知,何慕的当事人成功获得了轻判。

  何慕表示,“这几年,我们多次与检察院、法院系统的人进行业务座谈,他们中的多数人均表示,欢迎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因为他们“不想把案子办错”,而避免犯错最好的方法之一便是兼听则明、诉辩制衡。

  至于“二五三辩护法”,就是侦查阶段占“二成”,审查起诉阶段占“五成”,审判阶段占“三成”,是一种时间、精力的分配策略,体现对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重视。另外,“护辩”指保护当事人,“研辩”指研究卷宗材料,“抗辩”指法庭上的抗辩阶段。“这种划分没有绝对,目的是提醒整个辩护过程由这些环节构成,每个阶段都不能懈怠,且每一个阶段都应当有所侧重。”何慕说。

  作为一名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何慕近年越来越深切地体会到,责任心是律师解开案件症结的动力,也是赢得尊重的根本。

  在他心中,案子一般只有难易之别、没有大小之分,只要接手了某个案子,就应该与当事人秉持同理心认定其是“大案要案”,全力以赴。

  何慕也确实是这么做的。他曾为一个涉及金额仅四百多元的盗窃案,四次赴外地开庭。最终,为当事人争得了自由。

  何慕还每年做一到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做法援案件应与做委托案件一样尽心尽责,有时甚至需要付出更多”何慕说,“因为他们更无助“(戴上发稿止,何慕近两年的四例援助案件,有三起获得了改判从轻——编者注)。

  有人说,刑事辩护是暗夜里的灯火,虽不时被熄灭,但提灯者络绎不绝,这些灯火不仅照亮了眼前的路,还有国家的未来!

  显然,何慕是这“暗夜提灯者”之一。

  

  做公益是最主要的社会活动

  不工作的时候,何慕是个好静的人。曾经,闲暇时的他愿意享受读书、练字的从容时光,沏一杯香茗,便觉悠然自得。也曾有跑步健身的习惯。

  参与公益就是何慕最主要的社会活动了。

  如果某个春运期间,你在杭州火车站看到他在给过往旅客送姜茶,请不要诧异,作为义工的他已连续参与这一公益活动多年。

  

  “阳光志愿队、永和志愿队、西湖义工、新希望公益,都是我的另一个家。”这些年,何慕参与了诸多杭州本土的公益组织,结对资助学生十多人。“我们助残、助学、捐资、献血、陪护、义卖、拾垃圾、维护秩序,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做大大 小小的事。”何慕表示,公益慈善,人人可为,捐款捐物是善施,一个温暖的笑也是善施。“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投身公益,施善的人,往往到头来反而是得到更多的人,即便给予别人的只是点滴帮助,自己收获的却常常是满满的幸福!

  何慕还带着家人一起做公益,并荣获了“公益慈善奖”。

  被誉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的张思之先生说过:“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

  而在何慕眼中,锦上添花易,雪中送炭难。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找到律师时多是自己落难时,此时律师伸出的援手,往往能快速、直接地帮助到当事人。“因此,即便是路途艰难,做刑事辩护律师的获得感、价值感经常也是最强的。”

  “我将刑辩视为至爱,须臾不曾分离。”正是这种至爱,让何慕长久以来只做一件事,甘愿行走在刑事辩护单行道上,矢志不渝。

  

  【拓展阅读】

  何慕律师执业感悟选摘

  ◎ 做律师也是“戴着镣铐跳舞”,首先要学会“自保”。“律师执业,守法是前提,你自己不能先栽了。因此,像被誉为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刑法》第306条这样的法律,必须了解,并时刻保持敬畏。”而律师自保,以自律为先,即应当以合法的路径、正当的手段,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要理解律师服务的从属性。律师介入案件的权力,来自委托或指定。提供法律服务时,需先摆正自己的位置,既要“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又要明白“当事人的事不是律师的事”,既要全情投入,又需冷静克制。比如,面对当事人选定的应诉方案,律师可以而且应当从律师的专业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辩护方案供当事人选择,但是,切不可以代替当事人作决定。

  ◎ 维持律师身份的相对独立性。刑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独立于公权力机关,不受办案机关限制,这一点很好理解,因为如若受到限制,将动摇律师辩护制度的根本。而独立于当事人,不受当事人限制,则并非绝对的,毕竟,律师是作为专业人士存在,当律师与当事人的意见出现不一致时,律师意见的独立性价值应当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当然,前提是需遵守:充分沟通、遵守职业操守和利于当事人几项原则。

  声明: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由客户提供,仅供参考,读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洋
  • 热图
  • 精彩瞬间
  • 精彩新闻
  • 随便看看
热门资讯
关于我们 | 保护隐私权 | 网站声明 | 投稿办法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不良信息举报:jvbao#sw2008.com(将#换成@即可)
京ICP备05004402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