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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2020-07-30 15:34    来源:东方经济网      字号:

  泄露标底是一件老生常谈的违法行为,今天猫糊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下泄露底标会有哪些追责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

  2.审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

  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

  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

  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然除开这些责任需要承担以外,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还会被进行追责,接受更多的处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社会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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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宣传稿件,图文均由客户提供,仅供参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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